云南:企业欠薪严重 法人限乘头等舱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时间:2017/6/16地区:北京
来源:http://www.bjztb.gov.cn/news/201706/t11074809.htm
公告摘要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对欠薪严重企业,将限制法人出境和限制乘坐飞机头等舱、乘坐列车高级席次等高消费行为。
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企业 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意见》从欠薪源头方面提出,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对近3年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时,需将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用,拨付至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
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
建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限制法人高消费行为
此外,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对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设单位的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管员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合,对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
对欠薪失信行为要联合惩戒,《意见》提出,签署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投标和政府采购、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乘坐飞机头等舱、乘坐列车高级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措施。
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企业 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意见》从欠薪源头方面提出,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对近3年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时,需将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用,拨付至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
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
建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限制法人高消费行为
此外,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对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设单位的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管员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合,对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
对欠薪失信行为要联合惩戒,《意见》提出,签署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投标和政府采购、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乘坐飞机头等舱、乘坐列车高级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