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服务评标机制,×(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受理服务部、交易服务部负责提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评价意见。其中:
(一)受理服务部主要负责对“按时按质发布项目各类信息”进行服务评价;
(二)交易服务部主要负责对“从业人员沟通、组织、协调能力强”、“从业人员专业、稳定”、“从业人员全过程服务细致、耐心、态度端正”进行服务评价;
(三)省交易中心领导和其他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有前述4项服务评价意见的,可告知受理服务部或交易服务部,经核实后,按照程序进行服务评价。
第三条评价标准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公告信息、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发现其存在本制度附件《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扣分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扣分行为清单》)所列行为的,各单项评价内容为5分;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公告信息、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过程中存在《扣分行为清单》所列行为的,依据对应分值扣分,单项评价内容扣分超过5分(含)的,该项评价为0分。
第四条评价程序
(一)扣分记录。受理服务部受理工作人员和交易服务部项目见证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所列《扣分行为清单》扣分行为的,应及时记录,并附佐证材料报部门负责人。
(二)扣分复核。由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对扣分建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应扣分的,交受理服务部汇总。
(三)由受理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受理人员负责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有扣分的,应写明扣分理由,并将佐证材料及其他评价过程中产生材料作为附件在系统中提交归档。
(四)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30日内完成。
第五条在服务评价工作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保存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受理服务部、交易服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服务评价,做到理由充分、证据准确、档案完整。
第七条受理服务部、交易服务部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等对服务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复核等。
第八条参与服务评价的部门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条本制度×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声明:“×络,仅作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来 源:×网
编辑:李丽娜审查:黄飞审定:李华松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相关单位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9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