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略) 辖区电动 (略) 场经营秩序,防范车辆质量安全、价格欺诈、消费侵权等风险,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略) 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2024)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要求
(一)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
所有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严禁无照经营、挂靠经营。不得擅自占道经营和 (略) 道路。同时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一车一档管理制度,完整归档车辆3C认证证书、出厂合格证、采购凭证、定期检修记录、电池检测报告等资料,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略) 运营企业必须在本地设立实体运维机构,公布属地联络人员,落实线下车辆运维、 (略) 置、隐患整改等属地责任,不得仅依靠线上远程管理。
(二)严守产品质量红线,严禁改装超标车辆
对外投放租赁的全新电动自行车必须取得有效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整车重量、最高车速、电机功率、电池电压等参数严格符合国标要求,严禁出租无认证、超标、拼装、报废、二手改装车辆。全面禁止车辆非法改造行为:不得破解、拆除限速装置,不得私自更换大容量电池、加装电池仓、改装控制器、加宽车身、违规加装座椅;车辆维修保养环节严禁开展任何提速、增容改装作业。随车配备合格安全头盔,严禁使用三无、翻新、鼓包老化蓄电池与劣质充电器;定期开展车辆巡检,及时清退故障、破损、存在自燃隐患的车辆。
(三)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杜绝价格欺诈乱象
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及车辆端显著位置,完整公示计费标准、时长费用、超时加价、押金规则、退费流程、违约金条款、保险服务等内容,标价内容清晰无歧义。严禁低价诱导消费、虚假优惠、临时加价、设置高额不合理违约金、无故拖延押金退还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严禁出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索赔权利等霸王条款,合同协议需公平公正。
(四) (略) 行驶的租赁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规定登记上牌并购买车辆和驾驶人保险。
(五)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时走非机动车道,无非机动车 (略) 最右侧行驶,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礼让行人。
(六)不得私自改装(解除限速)或加装雨棚,严禁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行驶、严禁违规停放及违法载人等。
二、处罚依据
(一)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不合格的全新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CCC认证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公示收费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 (略) 道路的:依据《 (略) 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 (略) 道路”、第七项“其他损害、 (略) 道路的行为”及第42条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 (略) 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擅自占道经营”及第29条等法律法规,依法对 (略) 道路和擅自占道经营行为进行规 (略) 。
规范电动 (略) 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经营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请各单位自觉守法经营,共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略) 场 (略) 举报电话:0692-*
(略) 综合 (略) 举报电话:0692-*
(略) (略) 交通管理大队举报电话:*
(略) (略) 举报电话: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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