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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招租人相关部门批准, (略) (略) 第一女子监狱(以下简称“招租人”)的委托, (略) 第一女子监狱地块一、三、四、五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租,欢迎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参加本项目。
2.1项目名称: (略) 第一女子监狱地块一、三、四、五土地使用权公开招租项目。
2.2项目编号:YNZZ*-319。
2.3项目概况:
标段 | 面积(亩) | 招租底价单价 | 招租底价合计 |
1 | 地块一160.7亩 | 地块一4350.00元/亩/年 | *.00元 |
2 | 地块三12.07亩 | 地块三1950.00元/亩/年 | 23536.50元 |
3 | 地块四79.67亩 | 地块四4700.00元/亩/年 | *.00元 |
4 | 地块五26.37亩 | 地块五1700.00元/亩/年 | 44829.00元 |
合计 | *.50元 |
土地座落位置:地块一:座落于原单位道路东侧,环湖南路南侧100米,滇池南岸一号小区道路北侧,永乐大街绿化带西侧;地块三:坐落于原单位大门东侧,永乐大街下穿隧道西侧,滇池南岸一号小区南侧,昆玉铁路北侧;地块四:坐落于单位内职工食堂东侧,祥和苑西侧,围墙南侧,昆玉铁路北侧;地块五:坐落于单位内锅炉房东侧,监管区南侧及东侧,环入滇河道西侧,农科所土地南侧。
2.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五年(以租赁合同约定起止日期为准)
2.5使用要求和责任约定
2.5.1.租赁标的物使用限制
2.5.1.1承租人按照租赁土地地界坐标图标注范围和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超越或扩大租赁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约定用途和土地性质,严禁“农地非农化”,种植的农作物品种以晋宁区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5.1.2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土地上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5.1.3承租人不得用租赁土地进行抵押、担保或有其他致使租赁土地他项权利受限的行为。
2.5.1.4承租人不得将土地部分或全部转与(包括但不限于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让与、吸纳等情形)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2.5.1.5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土地进行第三方工商注册登记。
2.5.1.6承租人不得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或污染性使用,不得改变土地的边界或地界标志,不得在租赁土地上挖塘、石方回填、取土、葬坟,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违法修建永久性、临时性建筑,不得使其减少或被侵占。
2.5.1.7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清理、移除招租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附属设施。
2.5.1.8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土地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工棚、井、道路等设施。
2.5.1.9承租人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液废弃物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2.5.1.10承租人不得种植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作物、林木以及生长收获期超过租赁期的林木、作物。
2.5.2.承租人标的物管理维护责任
2.5.2.1租赁期间,承租人是承租土地及其附着物、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承担承租土地及其附着物、附属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和安全责任,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招租人的检查监督。
2.5.2.2租赁期间积极排查和消除承租土地范围内的各种风险和隐患,对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招租人。因承租人未履行管理维护义务或履行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招租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5.3.承租人义务
2.5.3.1按合同约定向招租人支付土地租金、履约保证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2.5.3.2按规定履行标的物维护管理义务,负责承租范围及周边的环卫生,对周边的垃圾、杂草等及时进行清除,并承担因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后果。
2.5.3.3承担突破土地使用限制造成的一切后果。
2.5.3.4遵守国家电力、消防、水利、安全、环保、农业、税务、土地、用工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接受并服从当地政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综治维稳、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因承租人原因致使招租人受处罚的,由承租人进行赔偿。
2.5.3.5种植的农作物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取得相应许可证照。未办理相关证照擅自种植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该后果不妨碍招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
2.5.3.6承担因种植经营等所产生的税、费、债务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一切损失,不得以本款所述原因而减少、拖延或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土地租金和其他费用。
2.5.3.7遵守招租人相关管理制度,保守招租人秘密,接受招租人检查监督,按招租人要求整改问题隐患。
2.5.3.8按照招租人要求提供租赁事宜相关资料。
2.5.4.其他相关费用约定
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环保卫生费等)由承租人自理;政府部门审批获取许可证照等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2.5.5.租赁资产返还
2.5.5.1.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向招租人移交土地,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承租人应撤离工作人员、拆除承租人自行添加(增设)除设施设备的可拆除部分,清除种植作物,清理垃圾杂物,将土地恢复至租赁前状态,双方共同验收,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验收的,还应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验收。承租人自行投入的水电、水利设施及承租人自行添加(增设)的设施设备的不可拆除部分,招租人未明确处理意见时,承租人不得自行处置;若招租人选择继续使用或保留的,自招租人通知送达之日起,所有权归招租人所有,招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补偿,承租人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招租人选择不继续使用或不保留的,承租人需按照招租人要求进行处理。承租人未按约定移交的,招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5.5.2.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招租人有权按《 (略) 第一女子监狱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启动新一轮招租程序。
2.5.6.其他需约定的内容
2.5.6.1.承租人不得收留、使用“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和身份来历不明人员。
2.5.6.2.承租人不得以招租人名义进行劳务用工活动或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劳务用工关系及纠纷转移转嫁至招租人或租赁土地上。
2.5.6.3.租赁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租赁范围,承租人不得挖掘、开采及占用。
2.5.6.4.租赁土地被政府征用(占用)或因特殊安全稳定需要,招租人上级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发出收回土地指令的,按以下约定办理:
2.5.6.4.1大部份或全部土地被征用(占用)或收回,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提前终止,招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回租赁土地,相关费用按实际租赁天数据实结算,已缴纳但实际未发生部分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人。因政府征用(占用)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日以政府部门下发征用(占用)决定之日为准;招租人上级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发出收回土地指令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日以招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的时间为准。
2.5.6.4.2部分土地被征用(占用)或收回,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视具体情形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回被征用(占用)部分,被征用(占用)或收回部分土地的租金按实际面积和实际租用期限计算缴纳。
2.5.6.4.3租赁土地被政府征用、占用的,双方的补偿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承租人不得向招租人主张招租人应得部分。
2.6经营范围:监狱拟出租地块其土地性质为耕地,承租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植,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耕地性质。
2.7租金缴纳方式:坚持先交费后使用原则。租金每年一交,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自第二年起,租金在该年租期开始前15个日历天内缴纳。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年租金和当年实际日历天数折算退还多收租金。
2.8租金年递增率:租金年递增率为3%,以中标价为基准,在合同期限内自第二年起逐年递增(第二年租金=成交价×(1+3%)、第三年租金=第二年租金×(1+3%)、第四年租金=第三年租金×(1+3%)、第五年租金=第四年租金×(1+3%)
2.9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地块租赁履约保证金按成交第一年合同金额的10%向招租人缴纳。
3.1竞租人应具备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或自然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1.1.1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1.1.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2.1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自招租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1年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成立时间不足的可提供已有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3.1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租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1.4自然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承诺书:
3.1.4.1自然人提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和财务亏损状况(提供承诺书并按压指印)和提供个人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记录。
3.1.5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财务能力和土地经营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签字并按捺指印。
3.1.6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日至今)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自然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3.2竞租人信誉要求:
3.2.1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信誉良好,当前未因不良行为记录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承租人在竞租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信息材料由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竞租时间开始前查询、存档;
3.2.2自然人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等情况(提供承诺书并按压指印),由代理机构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并存档,统一提供给项目评标委员会。
3.3 截止本项目竞租截止时间前一年内,凡有拖欠贷款、借款超期未还、有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参加本次竞租(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承诺函签字并按捺指印)。
3.4竞租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以及符合并承认和履行公开招租过程中的各项规定。
1标段¥7000.00(大写:人民币*仟元整);
2标段¥400.00(大写:人民币*佰元整);
3标段¥4500.00(大写:人民币*仟*佰元整);
4标段¥600.00(大写:人民币*佰元整);
竞租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竞租保证金截止时间为递交竞租文件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
接收人: (略) 。
形式:银行转账。
中标人的竞租保证金在项目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竞租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下:
接收人: (略)
账号:* 8045
开户行: (略) (略) 海源北路支行
5.1时间:**日起至**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5.2地点: (略) ( (略) 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楼)。
5.3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获取:
①现场获取: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携带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书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然人需填写文件发售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按手印到 (略) ( (略) 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楼)获取本项目相关资料。
②邮件获取:*@*q.com邮箱办理获取本项目相关资料,邮件发送时应注明项目名称、承租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开票信息(备注:专票或普票)。
5.4售价:500.00元(形式:现金或公对公转账,不支持微信和刷卡,售后不退)。
6.竞租时间和地点
6.1竞租时间:**日09时30分。
6.2竞租地点: (略) 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楼。
6.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租资格材料,招租人不予受理。
7.竞租规则
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竞租人具有平等的竞价机会,所有有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格。具体详见《 (略) 第一女子监狱地块一、三、四、五土地使用权公开招租项目竞租规则》,该规则将在竞租人报名成功后由代理机构发至竞租人的电子邮箱内。
本次公开招租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网站》上公开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转载本公告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招租人: (略) 第一女子监狱
地 址: (略) 晋宁区昆阳镇永乐大街北段
联系人:王雯婷、刘雪春、熊云琼、李永斌
电 话:0871-*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五华区王筇路176号创海大厦21层
电话:0871-*-634
联系人:张广闻、杨南、张俊、果磊、张雪丽
开户行: (略) 昆明科创园支行
银行账号:*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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